用人单位应给予女性“保胎假”,产检计入劳动

发布时间:2019-09-10

  女性劳动参与率高但就业权益保障不够,导致生育的机会成本高。女性需要更加平衡职场和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进一步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权益?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晓庆提交了《关于对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建议用人单位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卫生费;用人单位应给予“保胎假”,产检计入劳动时间,流产也可休产假;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生育体弱儿可延长哺乳期。此外,她还建议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并提出对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给予适当减轻劳动量的劳动权益保护。

  

  之所以提出对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权益保护具体举措,张晓庆表示,一方面是因为育龄妇女规模已见顶下滑,2030年20-35岁主力育龄妇女规模将比2018年减少31%,其中20-35岁生育旺盛期妇女将减少44%,后续出生人口恐将大幅下滑,预计2030年将降至1100多万、较2018年减少1/3。

  另一方面,不孕不育人群增多削弱生育能力。“一般而言,生育年龄推迟、环境污染、不良生活方式、生殖卫生保护缺失等导致不孕不育率上升。”根据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中国人口协会2009年发布的《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从医院门诊的情况来看,不孕不育症的发生率占育龄夫妇的15%-20%。

  此外,女性劳动参与率高但就业权益保障不够,导致生育的机会成本高。“生育、看护、培养孩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即为家庭、女性的机会成本。女性需要更多平衡职场和家庭,已婚未育女性在职场更易遭受性别歧视。”

  张晓庆分析,女性劳动参与率与生育率的关系可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女性参与劳动为家庭带来收入效应,有利于生育。二是在性别歧视度较高的情况下,女性劳动参与率越高,生育的机会成本越大,女性越不愿意生育用人单位应给予女性“保胎假”,产检计入劳动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1990-2018年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15岁及以上)从73.2%降至61.5%,大幅下降11.7个百分点,但在全球仍然处于较高水平。与此同时,尽管中国保护女性就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少,但职场的性别歧视仍然较为严重。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待改进,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特别是政府资金投入较小,对生育机会成本的分担较少。

  “近年来生育率下降,出台全面二孩政策就是为了提高生育率,保证区域的人口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比如二孩产假等。但这还是治标不治本,如果不从本质上考虑到性别的差异,考虑到女性承担的社会、家庭的责任,从区域性的角度讲肯定有实施的难度。”

  对此,张晓庆提出4大建议。一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女职工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劳动保护,对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在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代孕、生育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经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并对由此产生的休假时间、休假情形、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让广大女职工能享受到更多福利。

  二是给予经期特殊劳动保护。具体来看,主要有5项举措。张晓庆建议,第一,每个月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二,给予“保胎假”,产检计入劳动时间,针对目前女性代孕流产现象增多的现状,给予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以更多关怀。张晓庆建议,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因代孕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三,流产也可休产假,对于流产的女职工,也明确相应的劳动保护,代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代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四,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生育体弱儿可延长哺乳期,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代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五,妇科检查每年一次,严格禁止职场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为增加对女性健康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及国家进行分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更年期,女性有时候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等情况。对此,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用人单位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三是要让对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权益保护更为可行,就要建立合理的社会成本分担机制。张晓庆举例说,比如,可在此规定基础上出台配套举措,对于落实对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权益保护到位的企业,在财税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激励,还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获得相应的激励,从而提高参与积极性。

  “通过合理的成本分担制度设计,以充裕的公共资金弥补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权益保护而带来的效益亏空,从国家到地方,共同为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权益保护兜底,这一政策善意才能最大程度释放出来,在进一步完善女性就业权益保障同时,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加快构建成本在国家、企业之间合理有效的分担机制。” 张晓庆说。

  四是国家出台统一的政策,制定统一的标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政府规章是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功经验的集中期盼,体现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及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张晓庆表示,女职工维权工作,应着力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享集体合同全覆盖,注重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促进用人单位履行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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